為什么說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與正當防衛(wèi)的必要限度存在著重大差別?
答: 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,是指在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損害的前提下,足以排除危險所必需的限度。由于緊急避險是兩種法益之間的沖突,故應以盡可能小的損害去保護另一法益,即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(fā),既保護一種法益,又將對另一法益的損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內(nèi)。因此,首先,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時,也可能超過了必要限度。其次,不得已損害同等法益的,也不一定超過了必要限度。即在甲法益與乙法益等值的情況下,如果保護甲法益的唯一方法是損害乙法益,那么,充其量只能認為,這種避險行為沒有實質(zhì)意義。因為從整體上說。法益并沒有受到侵害。既然如此,就不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。

